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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
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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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在学校时老师不算监护人,监护人是一个特定的概念。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若是父母没有出现不能监护的情形,就必须进行监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教师在学校不是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事实上,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下,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移到学校。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不必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在实践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主要表现在:学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受伤学生。对已经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即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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