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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老师。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
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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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不必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在实践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主要表现在:学校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受伤学生。对已经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即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依然是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的监护人通常是他们的父母。如果他们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他们的祖父母、祖父母和其他人员通常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学校仅受监护人委托,临时管理教育学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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