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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 1、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 2、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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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缺陷产品责任也叫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或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我国一般称之为“产品责任”或者“产品质量责任”。
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缺陷产品责任也叫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或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是指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我国一般称之为“产品责任”或者“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依据该法条,我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陷”的法定标准仅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而规定的辅助性标准,而判断“缺陷”的根本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即产品制造、设计、警示方面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一项强制标准,是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标准,若产品达不到特定标准,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而若产品达到该标准,虽为合格产品,但并不能排除产品不存在缺陷。至于是不是缺陷产品,还需以“不合理危险”标准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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