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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资料来看,国际上对“缺陷”内涵的基本界定可以回纳为: (1)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 (2)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产品缺陷指什么缺陷如下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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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法律规定里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主要参考两个标准:其一,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二,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已有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依据该法条,我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为“不合理危险”标准和法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陷”的法定标准仅是立法者为了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而规定的辅助性标准,而判断“缺陷”的根本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即产品制造、设计、警示方面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一项强制标准,是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最低标准,若产品达不到特定标准,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而若产品达到该标准,虽为合格产品,但并不能排除产品不存在缺陷。至于是不是缺陷产品,还需以“不合理危险”标准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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