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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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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三)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四)有关部门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五)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立项论证组织单位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立项论证,形成报告:(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包括是否必须以规章形式来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国家、省、市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等;(二)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等;(三)制定规章的可行性,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四)制定规章的预期效果,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规章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立项论证组织单位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立项论证,形成报告:(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包括是否必须以规章形式来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国家、省、市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等;(二)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等;(三)制定规章的可行性,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四)制定规章的预期效果,包括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规章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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