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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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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草案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讨论中提出的询问负责解释,说明情况。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拟定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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