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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履行的义务,造成合同未成立、撤销或无效给另一方信任利益造成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其义务群的构成均出于法律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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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两者从表面上看很相似,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究竟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当事人的意义也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下产生的责任,此时合同并未生效,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债务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因违反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无效或者是被撤销。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形式。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过失责任的追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违约,违反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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