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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6)等有关文档(含电...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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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2、施工单位检查竣工工程质量,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5、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完整的监理材料,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应由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7、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法律依据《建筑法》。
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租赁一般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非法建筑;(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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