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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一般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成为原告。...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信息: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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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据此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之日开始,至终止之日结束。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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