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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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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诉的被告与其他被告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其他被告和原告都是被上诉人。 如果被告与其他被告有利害关系,原告是被上诉人,而其他被告可按一审诉讼地位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起诉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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