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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一)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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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时开发商提供的面积往往是建筑面积,而事实上,购房者真正在意的都是套内使用面积,所以房产商宣称的面积里“水分”就一向很重。”根据国家商品房管理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中未作约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事件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相信大部分购房人都不知道这部条例,开发商更不会主动对你说。即使购房者知道了解相关知识,开发商也会玩一些手段将你搪塞过去。总之吃亏的总是购房者。买房子套内使用面积才是我们使用的根本。如果开发商的房子面积不实,就会在宣传中调高公摊系数。在不改变实测公摊面积的前提下,增加每户的公摊面积。开发商将很多公共建筑的面积,比如顶楼的亭阁、油罐、水塔、仓库甚至变电所等将原本没有或不该列入的建筑列为公摊范围。使之加起来面积误差正好在3%以内,打了个擦边球。面对这种现象,购房者所能做的只有提前了解充足的购房知识,不要贪图所谓的赠送半赠送面积,在购房时选择品牌开发商。如果可能的话尽量购买现房,这样可以实地测量,开发商不容易当面作假。签合同是买房的重要环节,很多购房者不仔细看合同条款,对合同中隐藏的霸王条款不知情,出现问题再找开发商时自然处于弱势地位。例如有些人在购买精装修房时,往往没有注意合同中会有“开发商有权采用和宣传材料中具有同等资质的产品”这一条款,等到拿到新房钥匙却发现装修材料不是原来承诺的那些品牌,欲找开发商理论时却没有优势。所以,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要求列明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留作备份。在“违约责任”部分的有关罚责条款中,也应相应加入“如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出现误差时,不管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开发商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事”的内容。这样在出现问题时购房者才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维护合法权益,让某些无良开发商无处搪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太大且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面积过小且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那么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要看你们合同是怎样签订的,如签订多退少补的话那应当交钱,如没有约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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