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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号:你(或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的________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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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号:你(或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交的________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以打“√”为准):一、不属本局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包括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三、当事人未满16周岁(即童工),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调整范围,应当转送等有关部门处理。四、当事人受雇于自然人,用工主体不合法,未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后被依法吊销。五、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应按民事损害案件转送法院依法处理。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事实不清,用工主体不明确,没有提供劳动关系有效证据,书面告知补正后逾期未送交,以致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至今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鉴于上述情况,本局依法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签名:签收日期:年月日附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另一份由本局工伤认定机构存档。
认定工伤决定书X人社认字[2011]1-126号申请人:xx有限公司职工姓名:王某某性别:女年龄:40工种:操作工号码:0000000000000用人单位:xx有限公司事故时间:2011年6月2日事故地点:胶州路安慧西门门口处诊断时间:2011年6月2日受伤部位:头部、左侧肢体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11年6月2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1年6月15日,我局受理xx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1年6月2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705024201102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此中无责任。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2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综上所述:王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中止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认定申请。遇有下列情形(“√”为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中止工伤认定。(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医疗诊断不明确需要明确诊断的;(四)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五)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无法找到,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七)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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