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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法庭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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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可以是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版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单独的一份录音带往往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只有向法院提供其它辅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使录音证据与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才会采信。一般说来,法庭会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收集过程,录制的内容、目的以及录音内容有无删节等因素。如果你的录音内容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同时能提出其它证据与录音带相互印证,例如电信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那么法院是有可能采信的。其次,没有说明日期,可根据录音文件属性记载时间确定时间,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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