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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唯一的房屋一般不能拍卖,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住宅或者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拍卖...
一般不可以拍卖。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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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庭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实际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按法律规定将房产拍卖来偿还债务。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债务,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于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是本人和家人生活必须的唯一房子,一定能逃避执行吗?以前可以,现在不一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执行。如果只有夫妻一方欠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应保留一方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三种情况,即使是唯一的房屋,也可以执行: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的住房,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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