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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一)产假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6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2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二)病假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三)婚假1、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5天;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四)丧假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3—7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3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10天。(五)事假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晚育的女职工(24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应一次性使用。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 公假:职工子女家长会及有拆迁办出据证明的拆迁假按公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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