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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将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其二,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也无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因此,当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误入一些用人单位设计的“瓮”中。在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写辞职信,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用人单位还是会找理由辞退员工的。无论用人单位以哪种理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其次,还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除非员工被过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辞职和自离的区别: 自离,即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1、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2、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3、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 一、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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