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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以此为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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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法有利害关系的规定问题,以下是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第三人是这样规定的,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规定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表明法律是赋予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当然其也可以决定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能由此得出行政复议机关负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行政复议法》虽未明确设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但却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如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呢?对于利害关系人,其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增加或减少某些权利,或负担某些义务(参见曹康泰主编行政复议法释义,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在有些情况下,该影响是非常重大的,而且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于此类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应设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狭义和广义上之分。狭义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的标的,其他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这就是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同的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无论那种第三人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狭义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是第三人。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除诉讼中的第三人外,还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中因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案件,由于执行的标的物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利益,才发生执行的结果上与其他人有利害关系。但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中只有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有诉权,可以参加诉讼活动,而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则没有诉权,不能参加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启动的再审是诉讼程序,只有诉权的利害关系人才能参加诉讼。因此,《办案规则》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界定为有诉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包括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利害人,即案外人。
关于行政复议法有利害关系的规定问题,以下是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第三人是这样规定的,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规定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表明法律是赋予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既然是一项权利,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当然其也可以决定不参加行政复议,并不能由此得出行政复议机关负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行政复议法》虽未明确设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但却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如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呢?对于利害关系人,其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增加或减少某些权利,或负担某些义务(参见曹康泰主编行政复议法释义,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在有些情况下,该影响是非常重大的,而且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于此类情形的利害关系人,应设定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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