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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利害关系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2022-08-04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狭义和广义上之分。狭义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诉讼的标的,其他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这就是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同的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无论那种第三人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因此,在诉讼程序中狭义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是第三人。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除诉讼中的第三人外,还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中因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案件,由于执行的标的物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利益,才发生执行的结果上与其他人有利害关系。但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中只有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有诉权,可以参加诉讼活动,而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则没有诉权,不能参加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启动的再审是诉讼程序,只有诉权的利害关系人才能参加诉讼。因此,《办案规则》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界定为有诉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包括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利害人,即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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