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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是: 1、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不动产或者动产; 2、受让人主观是善意;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4、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已...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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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⒊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例外有以下情形: 1、无偿的转让行为; 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3、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按实际情况,善意取得不仅指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1)按照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是: 第一,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因相信登记而购买了不动产,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 第二,共同共有不动产的共有人擅自处分不动产,买受人相信其具有全部的处分权而善意购买不动产,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是善意买受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 一是出让人无处分权; 二是买受人为善意; 三是合理价格转让; 四是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转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被转让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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