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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律师提示: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最新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梳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1)员工因工伤或连续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的,本人工资为70%计发;③连续工龄超过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作年年以下不到8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⑤连续工龄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100%计发。(2) 员工患病或者因工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本人工资为40%计发;②连续工龄一年不到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系数后,就可以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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