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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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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表述和提问,我在认真分析后认为: 1、行政诉讼案件,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己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是被告举证倒置,也就是行政机关自己先拿出证据证明合法,否则便是被告举证不能,是要承担不利判决后果的。 2、根据你陈述的案件情况,对于被告海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身存在违法情况,由于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未有被告琼X市人民政府盖章,未有填证机关盖章,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存档,或者证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其效力不能认定,因此该复议决定存在问题。对于你后来的上诉理由也是成立的,新的行政诉讼法在你起诉时虽未生效,但是根据规定,对于已经能够确定将来生效的法律规定,还是要根据其方向,按照从新原则判处的,一面日后新法律生效后,导致先前的判决违法,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解决的关键,还是在于被告是否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能够合法的举证证明,如不嫩证明其就属于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个原则不能被突破。 3、如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确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经实体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履行复议职责,但这一复议决定实质上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可,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再做评价已没有实际意义。 (二)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应当依据《若干解释》第22条规定确定被告。理由是:不论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还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都是在程序上对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限制,均没有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对于申请人来说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确定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被告问题,应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来确认,即根据原告诉什么来确定谁作为被告。但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除外。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通常情况超过起诉期限的也会超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受理后又驳回的,原告因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适格被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两种:(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针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确定哪一个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笔者试做以下分析,以期能够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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