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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状中被告证据不适格如何处理

2022-02-01
根据你的表述和提问,我在认真分析后认为: 1、行政诉讼案件,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己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是被告举证倒置,也就是行政机关自己先拿出证据证明合法,否则便是被告举证不能,是要承担不利判决后果的。 2、根据你陈述的案件情况,对于被告海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琼府复决字[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身存在违法情况,由于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未有被告琼X市人民政府盖章,未有填证机关盖章,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存档,或者证据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其效力不能认定,因此该复议决定存在问题。对于你后来的上诉理由也是成立的,新的行政诉讼法在你起诉时虽未生效,但是根据规定,对于已经能够确定将来生效的法律规定,还是要根据其方向,按照从新原则判处的,一面日后新法律生效后,导致先前的判决违法,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解决的关键,还是在于被告是否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能够合法的举证证明,如不嫩证明其就属于举证不能,必须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个原则不能被突破。 3、如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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