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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两种:(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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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赔偿案件发生时,被告是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有些规定不同。前者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后,原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项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相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两项法律规定相同。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可以分为:(1)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在后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是被告,但只履行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与诉讼。事实上,这种冲突是一般法律和特殊法律之间的冲突。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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