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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怎么确定被告的?

2022-01-05
行政赔偿案件发生时,被告是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有些规定不同。前者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后,原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项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相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两项法律规定相同。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可以分为:(1)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在后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是被告,但只履行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与诉讼。事实上,这种冲突是一般法律和特殊法律之间的冲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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