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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以下处理机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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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第三者居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裁断是非,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即使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向其举报了企业违法情况,它也不在该争议当事人之间明断是非,而只是就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它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虽然不同,但是相互联系很密切,分别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角度监督企业的执法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实施监察的范围。《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十六条也明确了哪些投诉、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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