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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工程质量保证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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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销方): 乙方(购方) 为加强产品销售、生产质量管理,保证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确保客户正常采购和使用,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质量保证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标法》、税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 2、甲方提供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的合格品,并对其质量负全面的责任。 3、甲方提供的产品质保期为产品出厂之日起一年之间内,在质保期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质保期不受本协议的有效期约束。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作为依法经营企业良性经营; 2、乙方按甲方供应的产品规格书参数指标、电子元器件储存标准要求、焊接要求等进行设计和生产,具备完善的条件,如因乙方设计或生产条件不善,产生质量问题造成的质量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收到甲方发送的货物,验收中发现短缺、破损、差错、包装污染、外观不良、参数不良等问题,在货物到达起十天内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好工作。 4、乙方在生产或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出面。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 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
一般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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