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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主题认定是如何回事?

2022-08-03
药品行政处罚主题认定是分为零售药店作为违法主体的情况: 有执法人员认为零售药店属于其他组织。其依据是零售药店在药品许可条件和监管内容中,始终是以药店的名义而不是以开办者个人名义实施经营运作,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并且常常聘用相关药学专业人员,所以零售药店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非自然人主体,应视为其他组织。 零售药店一般都是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诉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显然,民法把个体工商户定位于公民(自然人),不属于企业的范畴,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零售药店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这就使得给零售药店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不一致,这也是产生上述分歧的根源。 国家对药品等行业的经营设定了行政许可,《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由此可见,《药品经营许可证》是申请经营药品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前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才是企业的“身份证”。并且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有别于其他组织承担的有限责任。因此在确认主体时,应该将个体经营者的姓名以及字号都填写在执法文书上,通常的做法是:姓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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