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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清算条件:1、使用者为员工支付一定时间的社会保险各地政策不同,北京市要求连续支付社会保险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支付社会保险1年...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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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原医疗渠道解决,一般是走集体福利。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另外,附上北京劳动部门的一份文件,你可以更多了解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件号:京劳险发字〖1988〗456号 适用范围:北京 颁布日期:1988-9-19 实施日期:1988-9-19 废止日期: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向我们反映. 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社保中心不会报销的,应当去医保中心按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报销标准: 1、生育险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续费用,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 生育险报销水平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产假长短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影响。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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