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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对方名字,离婚怎么分

2022-04-15 2,128人已浏览
  • 霍彩虹律师

    霍彩虹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安倍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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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系其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但是,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的,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对于如何分割,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房产分割方法,可以一人一半,也可以按买房时各自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只要双方可以达成合意,法律均不会禁止。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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