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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定金可以退吗

2022-05-13 411人已浏览
  • 李红艳律师

    李红艳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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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之后,如果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包括了不可抗力等原因,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是,如果仅仅是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缴纳了定金之后又想要反悔,那么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用退还定金的。此时,购房者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看能否争取将定金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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