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专业,生活法律常识一一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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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24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24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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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有什么区别,你都的先参保缴费,才能办理各种卡,不参保不缴费没有资格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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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档案资料,按整年计算的。工伤养期间,工资不变,岗位不变,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更是不受影响了。但如果工伤后调整到其他非特殊工程岗位的,不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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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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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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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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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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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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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 被上诉人二:……。 上诉人因不服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2024)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一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罔顾本案基本事实,果真像一审判决,则将导致:上诉人在该工程中将亏损一审判决的66710元及利息,而被上诉人一将赚到该6671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擅自从项目部(负责人被上诉人二)领到的75000元=141710元,既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约定利润平分,哪又来这样的平分道理? 2024年12月23日上诉人和体育园多功能培训中小项目部就“……体育馆高尔夫球训练基地”签订《工程分项劳务承包合同》:相关工程分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此后上诉人老乡即被上诉人一找到上诉人要求给点事做做,上诉人顾及到老乡情面因此同意,安排被上诉人一:双方各找些工人,被上诉人一常驻工地协助上诉人,上诉人因在别的工地还有工程,故只能三天两头来一次,到工程结束后,上诉人把自己结算到的工程款利润分给被上诉人一半,但利润至今未收到。 工程完工后,上诉人和项目部负责人被上诉人二结算,陈某手书:工程款三部分共计为651017元,去掉尾数结算为了650000元再注明另扣除3500元,故实际工程款就为646500元。前后上诉人共收到项目部400210元+137058元工程款,至今尚余112252元未收到。 2024年12月23日被上诉人一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被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劳务纠纷”,不予受理,被上诉人一不服上诉,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2024年8月31日被上诉人再次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均因信赖青秀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劳务纠纷”为由,不予置理,未料在北流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亲自承认从陈某处领得工程款75000元,而并未告知上诉人,上诉人直到拿到判决书才知道此事;也未料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一也未进行过变更诉讼请求情况下一审法院进行擅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裁判,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导致本案错判,严重违返了法定程序。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大量不清(甚至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为653000元”,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二主张来看均错误。 本案中在原告提交的证据5《费用报销单》上:陈某签字的结算写得很明确为651017元,去掉尾数结算为了650000元,再注明另扣除3500元,实际工程款即为646500元。写得很明确,连被上诉人一、二亦认可,不知一审法院从何得来“工程价款为653000元”? 2、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签订后,全某又将该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并约定,扣除工人劳务费后,剩余工程款平分”,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二主张看来均和事实不符。 本案实际上是上诉人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自己组织人员、动用机械设备、购买材料进行施工,因为涉及人员较多、工程复杂、此外别的工地还有工程再动工,故找来被上诉人一协助。 3、“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6日,陈某分别向全某和原告支付工程款578000元和75000元,合计653000元”错误。 其一、按照被上诉人一的说法,就是工程款已经全部领到,但实际上至今发包方仍拖欠上诉人112252元;其二、被上诉人是上诉人雇佣来从事劳务的,却擅自领取了75000元应该依法返还给上诉人。 4、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应得劳务费55000元和另垫付11710元合计400210元”很荒唐。 其一、按照双方约定,工程款利润双方进行平分,上诉人分给被上诉人一55000元,应该是在上诉人拿到工程款利润后再给,但至今112252元未拿到,反而是被上诉人一擅自领取了其中75000元,应该是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一才对。 其二、另垫付11710元,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真有垫付,事实上被上诉人一均为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处要钱,没有垫付一说,如被上诉人一说法可信,何不说垫付了壹百万元、贰佰万元…… 其三、不知这个合计是怎合来的,前两笔是收入、后一笔是支出,怎么能简单相加“合计”,小学生都能看得懂的错误,法院确生生认定。 5、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应得劳务费55000元和垫付款11710元,合计66710元”,和前面说法自相矛盾,犯了简单的错误。 按照被上诉人一主张和法院认定“原告应得劳务费55000元”,那应该工程款利润是55000×2=110000元,应先从工程款中减去垫付材料费11710元=98290元,再平分÷2=49145元,故应支付给被上诉人一11710元+49145元=60855元,法院判决的“合计66710元”从何而来?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返法定程序,剥夺上诉人辩论权。 被上诉人一一审中《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项明明写着:“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原告主张仍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明明写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诉人接到《民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后,基于对青秀区法院(2024)桂0103民初3077号、南宁中院《2024》桂01民终2857号,这两级法院两次审理裁定本案为“劳务纠纷”的信赖,故被上诉人再次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至北流法院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均不予置理,但法院在被上诉人一未进行过变更诉讼请求情况下擅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裁判:认定为“劳务关系”,判决“支付垫付款和劳务费”,从理论上讲这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即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本案中从建设工程纠纷变更为劳务纠纷),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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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实际工资损失数额确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是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采用两个计算标准: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果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则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收入情况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认定。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 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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