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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

2023-11-11 17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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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女性成年人受教育权实现过程当中负有重要责任。即,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升学、升级、留学、就业等各个方面,应该保障妇女、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妇女特别是女性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不歧视,不能够把女性排斥在外,也不允许对女性提出不合理的限制,也不允许对女性进行区别对待。比如说升学这个问题上,不能规定入学时男生一个分数线,女生一个分数线。规定不同的录取条件实际上就是在受教育权方面歧视女性,侵犯了女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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