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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索妇女的身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予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女性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意味着女性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和限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是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中国,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和执行的法定程序,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得被剥夺或限制。非法拘留是指司法机关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无权实施拘留,被监禁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毒品、麻醉等手段剥夺或限制女性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搜查妇女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或者法律未经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强行搜查妇女身体。公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搜查时,除紧急情况外,还应持有搜查证书,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下列内容: 1、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4、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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