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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残疾和外来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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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受侵害妇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出卖、转让、赠与、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办理。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一方须持有另一方的委托书,相关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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