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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属于一个人公司吗?

2021-09-22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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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公司属于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在此情况下,该类型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其他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的(即债务发生在该股东持股期间),即便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为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原股东无法证明持股期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受让股东未建立独立财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仍需对股权受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财产混同应考虑的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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