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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发生工伤后船东互保协会如何赔付?

2024-06-16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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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海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有些船员单位还须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如果涉及船东侵权事宜,船员及其家属是否有权利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船东同时索赔。 首先,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即船员发生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因意外而导致的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船员或其家属支付约定赔偿金。即使所引发的保险责任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金不得代位追偿。但若要考虑能否获得医疗费赔偿,则前提是单位已投保意外险主险又附加意外医疗。关于意外医疗条款,一般除外责任中都含有类似的描述“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部分除外,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其次,工伤保险对于境外注册的船东来说并不是强制保险。因为,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有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方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在实践中,虽然境外注册的船东没有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但船东往往考虑到船员切身利益而遵循外派惯例将社保直接发放至船员手中,由船员自行缴纳。对于在境外注册的船东而言,其和船员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船东作为雇主有保证船员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安全生活环境的义务,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船东的这份责任一般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即大家熟知的船东保障赔偿险。所以,船东保赔协会承保的是船东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船东而并非直接是保赔协会,船员和家属只能向船东提出索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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