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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可以私自改变小区绿化原样吗

2021-12-01 24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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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区业主不可以私自改变小区绿化原样,因为区绿化是公共区域,是属于大家的,如果业主想要改变小区绿化原样需要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目前市区很多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新建小区内,一楼住户将户外与其相邻的公共绿化区域进行改建的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小区一楼的业主当初买房时就是看中户外有一个大面积的绿化区域,售房时销售人员也会告诉一楼业主,户外绿化区域的使用权归其所有,一楼业主需向房产商支付额外费用。 购房后业主在入户装修时,就会连同其户外的公共绿化区域一并进行装修改造,目的是为了使户外绿化区域更加美观并增加使用面积。但因为这些绿地属于公共绿地,法律上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所有,故其他业主投诉举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楼业主也会觉得对花了额外费用的绿地区域进行改建使用,如今却被告知是违法行为,有种被开发商忽悠了受骗上当的感觉。 因此如何既能让一楼住户对其户外公共绿化区域继续保留当初房产商承诺其的使用权,又能让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如何既能维护的法律的威严,又能有利于小区内部的稳定,是顺利办结该案的意义所在。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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