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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

2023-12-11 1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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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扣押财物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查封和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都具有对财物暂时性控制的功能,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采取的方式方法上。从法律意义上讲,扣押是指对物的所有权能暂时性的剥夺,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强行限制。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时,应当将所扣押的财物由执法机关进行控制和保管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异地保管。在此期间,被扣押的财物可能出现的损毁灭失风险以及保管费用,均由执法机关承担。查封是指对物的部分所有权能暂时性的剥夺,一般情形下,是对物的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强行限制。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时,被查封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当就地封存,仍由当事人对被查封的财物进行保管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当事人承担。 综上所述,查封与扣押在法律上具有差异性,从理论上讲,根据案情的需要是可以转化强制措施方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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