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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的慌地是否缴纳土地税

2024-05-09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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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需要缴纳。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免税:各地不一样。 皖地税[2024]30号:“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且,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生产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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