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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2020-06-16 6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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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协议可以针对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管辖法院,但对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和抚养费支付等明显带有人身关系属性的非财产部分,是不可以约定管辖的,约定管辖法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或能否适用,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甲乙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有一方反悔,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则因该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因此,约定管辖无效,适用一般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甲乙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续因为不动产分割的问题,就不动产分割的问题提起诉讼,是否适用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2020)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使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续因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此时,仅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是否可以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即,从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上来看,此时,可以适用离婚协议的约定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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