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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什么受保护权等权利

2021-10-29 2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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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护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诉讼主体问题,简而言之,就是“谁起诉”和“起诉谁”的问题,这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多数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以监护人的确定为前提,如果不能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无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大体可分为两类,即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所谓意定监护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同意而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法定亲属监护人和法定单位监护人。法定亲属监护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法定单位监护人是指在没有法定亲属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一)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二)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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