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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没有免除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应该优先承担的该民事责任。也就是说,...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在以下方面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1.姓名权。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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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第一位),而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独生子女享有国家相关补助。具体的权益如下:1、农村、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查孕、查环、查病的“三查”服务;免费享受在规定标准之内的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皮埋、等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经年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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