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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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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罪名,并不认定为犯罪,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 (2)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则需要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则需对法律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4)但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都应从轻或减轻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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