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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明确租赁时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可否有效

2024-06-28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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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时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可否无效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的限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如果是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只能在原承包人的剩余承包期内进行流转,不能超出剩余承包期。如果你确认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么这个时限是不能受法律保护的。参照: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商量、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乡下用途; (三)流转的时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时限; (四)受让方须有乡下经营本领; (五)在同等要求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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