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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

2024-06-06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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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张××诉陈××,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 被告:陈××、李×× 第三人:武汉××公司 案件事实 2003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陈××将其享有完全产权的位于武汉市××区××楼×栋×××室,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双方协议的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00,000元;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双方就房款支付方式、过户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做了具体的约定。同时,被告陈××以被告李××的妻子暨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对于该房屋买卖协议予以签字认可。2004年1月6日原告按照《购房协议书》的约定将人民币170,000元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将该房屋钥匙、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交付给原告,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实际使用。嗣后,原告向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局查询得知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00年5月发放给被告陈××。原告即依照协议约定将购房余款30,000元交付给两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两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武汉市××区××楼×栋××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陈××、李××、第三人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武汉市××区××楼×栋××室过户给原告张××; 2、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陈××、李××支付购房款30,000元。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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