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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文书送达问题

2024-06-06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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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涉外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二、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层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二)不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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