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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嘱继承有什么不同?

2024-06-07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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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嘱与遗嘱继承虽然同属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范畴,且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严格的区别: 第一,就时间而言,遗嘱产生于公民死亡之前遗嘱继承则产生于公民死亡之后。 第二,就法律关系而言,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遗嘱人无须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即可以设立遗嘱,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他的处分行为,包括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也不能阻止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此时,法律保护的主体是遗嘱人,其他人都是义务主体。而遗嘱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产生的继承关系,此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法律要保护的主体是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排除其他人的干涉和妨碍,而并非要保护或限制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已死,也就失去主体资格,他没有任何行为介入继承关系。即使没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嘱无效,只要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同样可以产生继承关系,只不过产生的不是遗嘱继承,而是法定继承罢了。 第三,就性质而言,遗嘱与遗嘱人的死亡是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而遗嘱继承则是由前者引起的法律关系,二者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由此可见,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是属于不同的两个阶段、两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而不可能成为同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对立的主体。以遗嘱继承来证明被继承人是继承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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