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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吗

2022-12-22 5,939人已浏览
  • 李辉律师

    李辉律师合伙人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税法、建设工程、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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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唯一住房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也是可以执行的: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即,尽管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但是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以维持生活的房屋,这就足以保障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的局面,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执行唯一住房的程序: 1、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 2、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4、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5、对拟执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评估交付拍卖。 6、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依法分配。 执行唯一住房时需注意问题: 1、执行“一处住房”,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障费用、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 2、执行“一处住房”,应当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执行人员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批准。 3、准予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 4、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被执行人拒绝腾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强制执行。 5、强制迁出应当作出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 6、强制迁出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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