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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契税最新政策规定

2020-12-22 26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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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24号令)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97]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划拨”二字删除,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军以上军事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等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负责直接征收”。 修改后的《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随文重新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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