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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契税基础税率下调1%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规定,全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此次新政,住房契税适用税率下调至3%。“此次对契税税率的调整不改变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改变我省契税实施办法除适用税率外的其他规定,契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均照常执行。契税调整只是影响了在计算住房契税中税率的基础数据,也就是基础税率。”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条件的购房者,原先是按4%的减半也就是2%的标准征收契税,而从6月16日之后则按3%的减半也就是1.5%的标准征收。而非普通住宅、非家庭唯一住房,原先的契税征收标准为4%,新政之后购房者也能按3%的标准缴纳。一、个人住房契税基础税率调整为3%(一)2015年5月16日,省政府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契税税率作如下调整: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予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6月16日起执行。(二)新政实施后,对于早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共同下发的通知中“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的规定仍适用。(三)新政实施后,对于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条件的购房者,从6月16日之后则按3%的减半也就是1.5%的标准征收。而非普通住宅、非家庭唯一住房新政之后购房者也能按3%的标准缴纳。二、契税新政执行时间的认定:从促进税负公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先税后证”的前提下,确定单位或个人取得住房适用3%契税税率的时间界限暂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即凡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及之后的,按调整后的契税税率执行。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外,其他政策保持不变顺延至2010年12月31日。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以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及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营业税按差额征收。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享受1%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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